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4 |
无控制 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一 《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确定其适建兼容范围. 第11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不需要单独占地 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比例及位置,规划条 件指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12 条. 建设项目拟兼容的用地性质在《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中 未列入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主导用地性质 和项目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情况以及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 兼容性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性内容. 第13 条. 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 后,除项目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应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及设 施外,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该 项目核定的用地性质、兼容性内容实施建设,不得自行增加或 改变.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容量控制 第14 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 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15 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为界线,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拆迁线用地和代 征的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第16 条. 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并已明确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按详 细规划执行,未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已确定规划条件的项 目,按规划条件执行)
3 第17 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 2―1 《居住建筑规 划强度控制表》和表 2―2《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 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 如涉及地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时,应按附录三中地下建筑容积 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 表2―1 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层数 (N) 新建区 建筑层数 旧改区 住宅密度 住宅容 积率 绿地率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 率 绿地率 ≤7 ≤35 1.8 ≥30% ≤7 ≤35 1.8 ≥25%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