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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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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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容量控制.2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6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6
第二节 建筑退界控制.11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18
第四章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
第二节 技术规定.21
第五章 竖向规划管理.31
第六章 绿地规划管理.32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34
第一节 城市景观.34
第二节 建筑景观.34
第三节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35
第四节 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修.35
第五节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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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36
第八章 建设项目证后管理.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7
第二节 建设工程放验线.37
第三节 建设工程核实.39
第九章 附则.43 附录一 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45 附录二 术语、名词解释.47 附录三 计算规则.49 附录四 建筑间距图示.54 附录五 雅安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55 附录六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七 用词说明.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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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 例(2012 年)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雅安 市实际,制定《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 建设用地范围,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 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 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图《雅安市中心城区分 区控制图》 ) .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所在 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 第4条. 城市各项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相关规定执行,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已批准 的上一级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 定的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5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 化街区、重要节点与地段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以城市设计、 方案合理性及城市公共设施承载能力为规划原则实施管理. 第6条. 本 《规定》 未包括的内容, 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
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 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业 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7条. 对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厂区等工业建筑或规划管理 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 性详细规划. 第8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并应严格按 照雅安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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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 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 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