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 年10 月16 日―2― 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教育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 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教育 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依法部署并组织 全区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 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西教育事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广西教育事业 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 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部的领导和自治区统 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教育领域 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 责,为实施本辖区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3― 等保障.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 据工作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年度财 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本级本部门教育统计工作正常、 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 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深入研究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 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
应当加强教育统计 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 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 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 有关机构以及个人均是教育统计调查的对象,调查对象在接受 教育部依法实施的教育统计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 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 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4―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 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 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除个人外,自 治区任何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教育统计机 构,配备专职或者以教育统计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正当理由 侵犯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教育统计工作,确 定具体职能处室负责全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执行本单 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