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4 |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根据教育部制定 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统计调 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 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 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 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 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 性和实用性.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 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 通过向社 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 ―8― 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统计机构和各统计人员应 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 的资料.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根据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工作部署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所属 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按时报送统计资料.逾期不报统计资料 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 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