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4 |
(一) 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 制定全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 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行业) 的各项统计数据;
(二) 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统筹组织开展全区教育事业统计分析、 预测、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 ―5―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
(四)负责全区教育事业统计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区各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 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 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建 设;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本区域教 育领域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或岗位,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 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 负责指导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 类学校(机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事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求,做好 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教育事业统计代码 更新维护管理、报表填报布置、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统 计监督,依法依规公布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四) 对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 办学条件监控,保障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和共享机制, 做好辖区内统计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 主 要包括:
(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 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二)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教育 事业统计报表及相关调查表, 收集、 整理、 审核和上报统计材料.
(三)开展对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编制 事业发展相关统计材料.
(四)依法依规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 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全区教育系统在教育统计方面实行部门、岗位、 人员 三固定 和 首席统计员 制度.具体承担教育统计的部 门、岗位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如确因工作 需要更换务必做好变更报备和工作交接, 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提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
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 ―7― 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料的一致性负责.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在统计调 查开始前对所属区域教育事业统计人员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和 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 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