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4 |
1 ―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 保障建 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 号)、 《关于印发》(粤人社明电 〔2015〕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 水利、市政公用、铁路、通信、电力等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 是指 负责对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等建 设项目履行审批或备案等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 是指房屋建筑、 装修装饰、 交通、 水利、市政公共、通信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 ―
2 ― 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 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 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 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在当地 商业银行设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 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工人工资支付专 用账户 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 人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银行、 通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具有对建设施工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 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 依法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专用支付账 户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 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 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牵头负责监 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或审批前置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 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 ― 或开工报告申请手续时, 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 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约 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 应要求已报建的在建工程项目 的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制度.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人工资款到设立的 工人工 资支付专用账户 ,致使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建设项目行 政主管审批部门协同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 谁出资、谁负责 的原 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