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4 |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 中,应当对设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 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20%,且确 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 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 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 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 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 户 .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 ―
4 ― 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 的原则,对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 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 付专用账户、 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 项作出明确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 工人工资到施工单位设立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 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为每 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四)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 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 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举报投 诉电话
12345 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 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台帐等交施 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留存备查.
(五)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及时支付、按时结算 的原 则,通过银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 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工 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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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 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 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 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建设 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建筑 施工单位携带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 (须经建设单位盖 章确认)、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竣工备案表和工 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按以下流程办理核销账户: 1.到人社部门审查工资已发放情况. 人社部门接到申请资料 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15 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 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单位已清偿拖欠工资的, 人社 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加具 审查意见;
2.凭有人社部门审查意见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 请表到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 审批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核准销户后, 建筑施工单位凭 核准销户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销户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第八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牵头治理工程建设领 域欠薪问题, 依法处理违法发包、 分包、 转包及拖欠工程款问题. 人社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