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4 |
2012 年第
2 号)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补助、贷 款贴息等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符合《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 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2 号)和《南宁市价 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价综〔2012〕27 号)中所规 定的各项申报标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因物价上涨给予基本生活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价格 补贴
(一)行政给付主体: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 局) .
(二)法律依据: 1.《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2 号)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
(一) 对因粮、油、肉、蛋、奶、菜、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 上涨,或者因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影响 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价格补贴 . 2.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 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南价综〔2012〕27 号)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下
2 列规定使用:
(一)因价格上涨或价格调整,给予基本生活受 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等
5 个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249 号) 精神,资金需由价格调节基金解决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 出价格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 3.《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价规〔2016〕1 号)
(三)给付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 市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四)补贴条件:根据《南宁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价规 〔2016〕1 号)中相关规定: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 比涨幅和 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 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1.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 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
(2)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2.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 CPI 单 月同比涨幅回落到 3.5%以下,且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 幅低于 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 3.启动、中止方式.全市(含市辖县)统一启动或者停止 联动机制.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 CPI 同比涨幅乘 积.具体计算公式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 市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 城市低保标准*CPI 月度同比涨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