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1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0100
034419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 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 18号)第二条.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 市〔2018〕8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根据办事指南收验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 通知书. 3.审查责任: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办理意见.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 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七十九条;
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⑤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2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2600
03441900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7年)第 十九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 66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 法》(粤建设字〔2008〕24号)第三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根据办事指南收验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办理意见(包含专家技术审查环 节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环节 ).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 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条;
③《广东省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④其他 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3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0700
0344190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 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2年建 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根据办事指南收验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