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的规定,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二级资质由市住建局出具相关文书 ,报省住建厅制作资质证,寄回市住建 局公示完毕后再通知企业领取.三级、四级、暂定资质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房 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并在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予以公开;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在东莞建设网 (http://www.dgjs.gov.cn/)上一次性告知说明理由.在东莞建设网 (http://www.dgjs.gov.cn/)―办事指南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通过 粤建网―三库一平台 发布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若收到投诉 的,我局将收回其领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 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 .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6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0300
034419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 第160号)第
八、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 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 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 662号修正)第七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及《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
一、二十三 条;
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 号)第三十六条;
③其 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7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1500
03441900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 搅拌混凝土许可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 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第
三、四条. 2.《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条. 1.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