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4 |
3、审查责任:根据《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办理 意见.
一、问责依据:①《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 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条;
③《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
④ 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4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1600
03441900 商品房预售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 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
四、二十
三、 二十
四、二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 号修正)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修正第
七、四十五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 、
六、
七、十三条. 1.受理前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公示. 2.受理责任: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加盖市住建局印章的《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东莞建设网 (http://www.dgjs.gov.cn/)予以公开;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在东莞建设网 (http://www.dgjs.gov.cn/)上一次性告知说明理由.在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办事指南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问责依据::①《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 、七十
三、七十
四、七 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一条;
③其他问责依 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 室,0769-22207178. 第1页,共57 页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事项 类型 部门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 方式 备注
5 行政许可 东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007329909 011402500
0344190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 77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
三、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 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3.《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2008年粤府 令第128号)第1项.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 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 1.受理前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公示. 2.受理责任: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