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4 |
(五) 失信行为惩戒 1.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的规定, 本项目对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 10%的报 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 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的,响应无效. 2. 响应人未按谈判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的,响应无效. 第6页,共47 页
(六)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谈判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响应人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