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5

2、合法规范经营情况 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13 年7月29 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皖合)质技监罚告字【2013】第53 号],2013 年6月26 日,合肥市质监局 执法人员对安徽瑞冉潜山北路加气站进行检查, 发现安徽瑞冉加气站工作人员在 为皖 A29A66 等6辆汽车充装天然气时未对车用气瓶进行检查,未查验《车用 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做好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 条以及《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等等规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安徽瑞冉给予责令改正、4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3 年8月28 日,安徽瑞冉即向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缴纳上述罚款

4 万元整. 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1-5-5 同时,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于

2015 年9月8日出具《证明》,合肥市 质监局对安徽瑞冉的处罚为 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安徽瑞冉的上述违规行为系情节一般的 违法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从重行政处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安徽瑞冉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2015 年6月24 日,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 国土资罚字【2015】95 号),就马鞍山祥焱于

2014 年9月未经批准占用花山 区霍里街道张庄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出入口扩大建设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 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马鞍山祥焱作出将非法占用的 244.93 平方米土地交 还原土地使用者、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构筑物、并罚款 0.48986 万元.

2015 年7月7日,马鞍山祥焱即向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上述罚款 0.48986 万元.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已于

2015 年8月17 日出具《证明》,马鞍山祥焱的 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14 年4月23 日,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质监罚字【2014】3 号],2014 年1月26 日,淮南市质监局对淮南安 瑞升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淮南安瑞升在对出租车车载气瓶进行压缩天然气充装活 动时,现场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

5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14 年9月29 日,淮南安瑞升已向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缴纳上述罚款

5 万元整. 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于

2015 年8月18 日出具《证明》,淮南安瑞升 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013 年11 月26 日,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滁)质监罚告字【2013】39 号],2013 年9月27 日,滁州市质监局对滁州 瑞能加气站充装的车用天然气钢瓶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滁州瑞能在为皖 M14492 等2辆客车充装天然气,两辆客车车用气瓶均没有粘贴警示标签.因滁 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1-5-6 州瑞能充装的天然气车用气瓶未粘贴警示标签,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滁州瑞能的违法行为较轻微,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 定》第四十八条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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