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5 |
(三)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
7 - 如上所述,投诉人 MARY KAY 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被投诉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极易使熟悉投诉人品牌的消费者误以为争议域名及被投诉人 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联系, 从而错误地访问被投诉人的域名网站,或干扰和破坏 了投诉人在中国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 【附件六 争议域名网站内容】 对于上述知名度和将造成的混淆,被投诉人十分清楚,依然在没有任何合法权益、 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了此争议域名, 正是看中了这其中可能带来的巨大商业 利益,显示了其打算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以及借助投诉人的良好声誉来窃取不当利益,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 玫琳凯(中国)官方折扣店――marykay(China) 的名义销售 投诉人的产品, 扰乱了投诉人经国务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而得到审批的经营权 的销售摸式. 被投诉人应该知道投诉人的产品全都是通过直销来进行的, 任何企图透 过争议域名做成的网站来分销投诉人的产品的行为都会对投诉人在中国和全世界辛苦 建立起来的声誉和销售链带来冲击.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在
2010 年12 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和其后创建网站时, 很清 楚投诉人的存在和业务. 判断使用包含已有商标作为域名的中间商或分销商是否出于善意, 主要是看其是否 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被投诉人必须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实际提供商品或 服务;
(2)被投诉人必须使用该网站仅用于销售争议域名所包含的商标的产品,否则, 被投诉人就有可能是引诱网络消费者转向其它商品;
(3) 该网站必须说明被投诉人与投 诉人的关系, 不允许错误的表明该网站就是投诉人网站,或者作为一个销售代理而声称 是官方网站;
(4)被投诉人不得利用争议域名垄断市场. (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v. -
8 - ASD, Inc., WIPO Case No.D2001-0903;
Experian Information Solutions, Inc. v. Credit Research, Inc., WIPO Case No.D2002-0095) 和ADNDRC 有关 HK-1100370 裁决. 另外,从附件一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在 WHOIS 登记信息为一家在新西兰的网络 托管公司, 争议域名是通过德国的一家注册商注册的,而真实的注册人在 WHOIS 信 息上没有显示, 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准确信息, 包括其域名所有人的真实名称、 地址、电话和传真.此外,争议域名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日本, 网站的所有内容均为中 文, 网站联系地址为中国广州,说明被投诉人的主营业地是在中国,使用中文的互联 网用户为被投诉人的主要消费者. 被投诉人故意使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牵涉到多个国 家,却不提供注册人的真实信息,使得当争议发生时,对方无法及时准确的确定被投诉 人身份及适用的法律, 给争议的解决造成极大阻碍,由此足见被投诉人的目的就在于规 避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也充分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系出于恶意. 如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i)条的规定.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统一域名争 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投诉人请求贵中心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
9 - 被投诉人主张: 被投诉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