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5
证明文件接纳标准 1.

证明婚姻关系之文件 【注意: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必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以夫妻团聚为由的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须提交官方发出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见下表) ,以及利害关系人及配偶之声明书注 1,2(指两人仍 维持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 . 签发地点 规定 澳门特区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3 个月之本澳最新婚姻纪录证明 中国内地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之结婚公证书 香港特区 原结婚证书或香港登记官办事处存档的结婚证书之真实副本(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台湾地区 原结婚证书 +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之台湾地区户籍誊本/户口名簿 注6(载有该结婚纪录) 其他地区 (1) 当地的婚姻纪录制度与本澳相同(如安哥拉…等):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之当局发出之最新婚姻纪录证明 注6,需经「外交认证」(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或「领事认证」(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 认证 注3,4,6) (2) 其他情况: 原结婚证书需经「外交认证」(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或「领事认证」(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菲律宾当局签发证明文件之「外交认证」或「领事认证」程序见注 5. 2. 证明事实婚关系之文件 【注意: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必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以事实婚为由的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须提交未婚、离婚或鳏寡之官方证明文件(见下表),以及提供

2 名证人证明利害关系人及其伴侣之 事实婚关系至少维持两年. 文件类别 规定 事实婚关系证明 (符合澳门 《民法典》 第1472 条 之规定) (1) 利害关系人、其事实婚伴侣以及两名证人之声明书 注1,2(指利害关系人与其伴侣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共同生活至少两年) (2) 若双方都未曾缔结过婚姻,则尚需递交由其原居地有权限当局签发之未逾

6 个月 注6(或由澳门签发者为

3 个月)之《未婚证明》 ,若由中 国内地、澳门特区、香港特区及台湾地区以外地方签发者,需经「外交认证」(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或「领事认证」(由原 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3) 若任一方曾缔结婚姻,则尚需递交其已解除婚姻关系之证明文件,具体为: A. 由澳门特区签发:载有有关婚姻解除记录之婚姻纪录证明(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3 个月) B. 由香港特区签发:离婚证明(须盖有香港权限机关未逾

6 个月的确认章 注6) C. 由台湾地区签发:原离婚证明 + 载有该离婚纪录之台湾地区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D. 由中国内地签发:离婚公证书(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E. 由其他地方签发:有关文件须需经「外交认证」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或「领事认证」 (由 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4) 若任何一方为鳏寡者,则尚需递交其原配偶之死亡证明(详见死亡证明之规定) 菲律宾当局签发证明文件之「外交认证」或「领事认证」程序见注 5. 3. 出生 / 领养 / 死亡证明或刑事纪录证明等文件 【注意: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必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文件类别 签发地点 规定 出生/领养/死亡证明 [表中「*」所指的出生证明 必须符合由签发或认证日起 计未逾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