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5

6 个月之规定,主要 是针对需透过该证明佐证亲 属关系或当事人曾申报的身 份资料与本次申请资料存有 差异之情况.] 澳门特区 由澳门民事登记局签发之出生纪录证明/领养证明/死亡证明(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3 个月)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权限机关签发之出生*/领养/死亡公证书(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香港特区 香港权限机关签发之出生纪录证明*/领养证明/死亡证明(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台湾地区 原出生/领养/死亡证明 + 载有该出生*/领养/死亡纪录之台湾地区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其他地区 当地国家权限机关签发之出生*/领养/死亡证明,需经「外交认证」(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 或「领事认证」(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菲律宾当局签发证明文件之「外交认证」或「领事认证」程序见注 5. 最近居住地之刑事纪录证明 澳门特区 由澳门身份证明局签发之《刑事纪录证明书》(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3 个月)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权限机关签发之《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或《犯罪纪录公证书》,文件接纳标准受申请类型所限制: (1) 申请「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来澳工作:签发日期及其所载之刑事纪录期间之最后一日均未逾

6 个月 注6;

(2) 其它申请: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香港特区 香港警察总部签发之《无犯罪纪录证明》(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警察机关签发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越南 越南权限机关签发之

2 号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Judicial Record Card No.2) ,需经「外交认证」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 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或「领事认证」(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并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其他地区 当地国家权限机关签发之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需经「外交认证」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注3,4,6) 或「领事认证」(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 注6,并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3,4,6) 菲律宾当局签发证明文件之「外交认证」或「领事认证」程序见注 5. z注: 1. 表1.及表 2.中用以证明存在(维持)婚姻或事实婚关系之声明书均需经本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有权限当局鉴证利害关系人、其配偶(或事实婚伴侣)或该两名证人之签名,否则上述 人士需亲身在出入境事务厅人员面前签署有关声明书作实,并出示各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作核对;

2. 受理单位会提供「仍维持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之声明书之式样,申请人亦可在治安警察局网页内下载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6.html;

3. 上述外地证明文件(不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及台湾地区签发者)需按国际惯例办理「外交认证」 (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或「领事认证」 (由签 发日起计未逾

6 个月,并由原国家驻外使领馆认证) ,以确保其真确性之规定,并不适用於以下情况: i. 有关证明文件已办理了《海牙公约》 〈Convention de La Haye〉所订之附加意见证书〈APOSTILLE〉 (该证书须由签发日起计未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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