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5 |
一、须为同时经营证券经纪、承销及自营业务之证券商.
二、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无累积亏损,且财 务状况符合「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之一及第十九条规定.
三、最近六个月每月申报之自有资本适足比率均须符合主管机 关之规定.
四、未曾受下列处分: i最近三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或期货交 易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处分者. j最近六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或期货交 易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处分者. e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业务规则
1103 k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机关停业处分者. l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机关撤销部分营业许可之处分者. m最近一年未曾受本中心、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营业细则或业务章则 处以停止或限制买卖处分者. 证券商不符前项第四款之条件,但其情事已具体改善,并经主 管机关认可,得不受该款之限制. 第 十二 条 外国证券商申请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者,应 检具总公司董事会同意函或履约保证切结书后,由在中华民国境内 之分支机构或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 立之分支机构以该外国证券商之名义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前开在中 华民国境内之分支机构应符合前条所订资格条件,但自有资本适足 比率部分得以其总公司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三款类似标准代之. 第 十三 条 证券商依第八条规定申请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 务者,应向本中心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经依本规则规定 终止业务经营资格后重行申请其资格者亦同. 第 十四 条 证券商依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申请或申报之书件如附件一及附 件二. 本中心对证券商申请或申报备查案件审核要点如附件三及附件 四. 外国证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应出具其交易期初所 得之交易价金将俟交易到期后始得汇出之承诺书,但连结国外金融 商品需将交易价金汇出国内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交易规 第 十五 条 证券商向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服务,应与交易相对人签订 ISDA 主契约(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他标准契约及市场惯例办理.证券商与专业机 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之客户签订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约及 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总约定书(或签订 ISDA 主契约) 、产品说明 书、风险预告书及交易确认书等,如为英文者,应提供中文译本. 前项交易相对人为自然人者,其书面契约应约定同意主管机关 及本中心得L集、处理及利用其个人资料. e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业务规则
1104 证券商与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之客户订立契 约时,须有适当之单位或人员审核签约程序及客户所提供资讯之完 整性后,始得办理. 证券商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约得订定交 易提前终止时,结算应付款数额之方式,且应反应并计算交易之当 时市场价值,包括被终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终止日后到期之给付之价 值. 前项交易提前终止之条件、结算应付款数额之方式等内容应於 相关契约文件内载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对人充分揭露. 证券商与客户签订之契约及其他提供客户衍生性金融商品服务 需使用书面文件者,得以电子签章法所称之电子文件为之. 本规则所定签订、签署或签名确认者,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