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5 |
2018 年1-9 月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 《宁波海越审计报告》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两年一期《宁波海越新材料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19]170001 号) 《宁波海越评估报告》 指 北京亚超评估出具的以
2018 年9月30 日为基准日 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海越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51.0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亚超评报字 (2018)第A195 号) 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出售报告 书指《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 》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亚超评估/北京亚超评估师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注: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担任海越能源拟出售其持有的宁波海越 51.00%股权项目(以下简 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修订) 》 、 《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的有 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成立的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6月,因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 圳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上海市 万国律师事务所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 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 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