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5

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股票 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 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 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 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 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 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 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顾问 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施念清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 为13101199811663570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

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341670. 邬文昊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 为1310120171099017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

电话:021-52341668,传真: 021-52341670.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 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走访、查 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次交易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 项是否合法、 有效,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 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 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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