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5 |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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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可以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 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 (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 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 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 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 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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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 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 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 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 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 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