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5 |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 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 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5 /
7 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 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 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 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 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 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 以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 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 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一)和第
(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 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