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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五届 第一号赛题 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2017 年6月北京
2017 年6月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目录1.
第一号赛题说明.1 2.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立案决定书.2 3.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起诉意见书.3 4.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5 5.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6 6.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7 7.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8 8.桐池市通用门诊病历.9 9.高河区中医医院住院病历.10 10.高河区中医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11 11.高河区中医医院出院记录.12 12.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13 13.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14 14.桐池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书.15 15.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17 16.两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18 17.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19 18.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 19.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22 20.询问笔录.23 21.讯问笔录.25 22.讯问笔录.27 23.询问笔录.30 24.讯问笔录.32 25.询问笔录.34 26.询问笔录.36 27.询问笔录.38
2017 年6月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8.询问笔录.41 29.询问笔录.43 30.询问笔录.45 31.询问笔录.47 32.询问笔录.49 33.询问笔录.51 34.询问笔录.52 35.询问笔录.54 36.询问笔录.56 37.询问笔录.58 38.询问笔录.59 39.询问笔录.60 40.处警经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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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号赛题说明 1.请各个参赛队根据下列材料与相关法律规范,分别从本案控方和辩方角度准 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文件,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 2.控辩双方均不能要求提供新的案件材料. 3.控方文书送达对方后,指控的罪名及事实部分不得更改. 4.本案公诉机关为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王翠芬,其他人另案处 理. 5.本材料所有文件都视同原始文件,所有签名与印章都视为真实,相关材料中 特别说明的除外. 6.本案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的资质、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 7. 《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
2576 号》是公安机关在另行处理本案另一当事 人王光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鉴定意见. 8.双方对于诉讼时效、管辖权和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 理. 9.本文件所有人物和地名均为虚拟,如与现实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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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立案决定书高公立字(2011)第536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六 条之规定, 决定对王翠芬故意伤害案 立案侦查.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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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起诉意见书高公刑诉字【2012】1728 号 犯罪嫌疑人:王翠芬,女,1971 年09 月26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520222197109266022,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 业:华丰制衣厂,住址:两江省桐池市高河区石河镇胜利村
27 号, 政治面貌:群众.
2012 年2月15 日犯罪嫌疑人王翠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 审. 犯罪嫌疑人王翠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于2011 年4月19 日由 马凤仙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1 年7月25 日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翠芬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 年4月17 日16 时许,受害人马凤仙与 其丈夫姜新辉、 弟弟马腾飞等人至高河区石河镇龙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