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5 |
105 号华丰制 衣厂结算货款, 马凤仙在寻找业主王翠芬的过程中与王翠芬的父亲王 光荣发生口角,王光荣将马凤仙拉倒在地后,犯罪嫌疑人王翠芬趁机 用脚踩马凤仙的左小腿,致马凤仙左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马凤 仙的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如下:王翠芬的供述及辩解、马凤仙的 报案笔录、王光荣的陈述、姜新辉、马腾飞、钱萍、韩文国等人的证 人证言、伤势鉴定报告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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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翠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1.本案卷宗
2 卷78 页;
2.犯罪嫌疑人王翠芬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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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决定书 高检刑补侦【2012】1735 号 你局于
2012 年11 月6日【2012】1728 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王翠芬故意 伤害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 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此案退回你 局补充侦查. 此致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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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补充侦查报告书 高公补侦字【2012】第1001 号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2012 年11 月30 日以高检刑补侦【2012】1735 号补充侦 查决定书退回的高河区王翠芬故意伤害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 结果如下: 我局于
2012 年12 月5日委托两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对马凤 仙伤势的形成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两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于2012 年12 月20 日出具了两人伤鉴【2012】第77 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 书,鉴定意见为:马凤仙的左胫腓骨骨折,以间接传导暴力作用所致 可能性大. 现将该卷宗
2 卷97 页及补充查证材料
12 页附后,请审查.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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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决定书 高检刑补侦【2013】00174 号 你局于
2012 年11 月6日【2012】1728 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 王翠芬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 条的规定,现决定将 此案退回你局补充侦查. 此致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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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补充侦查报告书 高公补侦字【2013】第104 号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2013 年1月15 日以高检刑补侦【2013】00174 号补充侦 查决定书退回的高河区王翠芬故意伤害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 结果如下: 要求核实证人钱萍的证言.经与当地派出所和有关知情人联系, 因钱萍于
2011 年10 月左右回四川老家完婚,不来两江省务工了,所 有联系方式已停用,暂时无法联系到本人. 现将该卷宗
3 卷110 页及补充查证材料
5 页附后,请审查. 桐池市公安局高河分局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