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5

(十二)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公告编号:2017-008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 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17-008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六、原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至10%之间(均含本数)、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至30%之间(均含本数)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 投资等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九)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关联交易;

但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由总 经理审批;

公告编号:2017-008

(十)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

300 万元以内、一年内累计贷款金 额1000 万元以内的事项(均含本数);

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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