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5 |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 纳措施及相关风险, 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业政策对申请人的影 响.3
2、关于应收账款.请说明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较大回 款风险,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9 年5月31 日通知的《关于请做好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以下简称 告知函 )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嘉泽新能 、 公司 )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或 海通证券 ) 、发行人律师国浩(北京)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律师 、 发行人律师 或 国浩 )及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或 信永中和 )对相关问题进 行了认真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申请人
2017 年下半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1.99 亿元, 用于建设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 300MW 风电项目, 申 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焦家畔 100MW、苏家梁 100MW、兰考 兰熙 50MW 三个募投项目,分别计划投资
7 亿元、7 亿元和 4.1 亿元,其余 7.37 亿元计划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在项目建 设完成后通过相关部门的并网验收,经过项目试运行并取得并网通知书后,才 能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 .请申请人: (1)结合西部省份风电行业 同规模项目投资成本,详细说明本次三个募投风电项目与两年前首发募投风电 项目单位投资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自身资金需求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说明补充大量流动资金的原因和必要性;
(3)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 后,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并网验收或不能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风险;
(4)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以及新增产能规模的合 理性;
(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具体测算方法、测算依据、假设 条件、测算参数、过程及结果;
(6)结合我国再生(新)能源补贴退坡、弃风 限电等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分析说明行业政策对申请人现有项目和募投项目 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到位.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回复】
一、结合西部省份风电行业同规模项目投资成本,详细说明本次三个募投 风电项目与两年前首发募投风电项目单位投资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4,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MW) 投资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万元) 单位投资 (元/W) 核准 时间 焦家畔 100MW 风电项目 100.00 70,000.00 70,000.00 7.00
2017 年 苏家梁 100MW 风电项目 100.00 70,000.00 70,000.00 7.00
2017 年 兰考兰熙 50MW 风电项目 50.00 41,132.60 41,000.00 8.23
2018 年 补充流动资金 - 73,667.00 73,667.00 - - 合计 250.00 254,799.60 254,667.00 - 以下通过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的投资成本, 以及与西部省份风电 行业同规模项目的投资成本情况比较,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