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05
附件 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种 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自 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 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 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 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 软 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 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 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 硬度指数不低于60, 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 其种皮深 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

1 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 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 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 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 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 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 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 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 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在工商部门注册 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

在农发行开户;

有一定规模的自有 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 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 誉;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 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制度健 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 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 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 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 充分利用 现有仓储资源, 以县为单位, 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 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 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 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 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 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 地址和联系电话, 通过当地 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 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 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增设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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