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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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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