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5

(一) 、

(二)项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在市级财政完成对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拨付后的

2 个月 内,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管 局五部门(以下简称 五部门 )共同发文通知区(市)县组织相 关企业申报.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非本市生产企业将申报材料委托 给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向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 ―

6 ― 授权经销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二)区(市)县初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所在地财政、科技、发改、公安交管 等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及初 审意见转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审核 由五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会审.由市经 信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中央补贴和市级补贴政策标准,出具应向申报企业拨付市级补 贴资金额度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情况公示 经五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市 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将申报车辆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种 类、型号、数量、用途、车辆状态等)和拟拨付市级补贴资金情 况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后,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汇 总五部门审核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及公示情况,形成拨 付意见;

市经信局发函至市财政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市财 ―

7 ― 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部门;

各区 (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的生产企业.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市)县区(市)县负责组织企业申报;

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 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市 经信局;

对本地市级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将 市级财政下达的市级补贴资金, 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申报企业;

对需要承诺或说明的相关事项做出承诺或说明等工作.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发改、公安交管等 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市级部门 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表并 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汇总.新能源汽车市级 补贴资金由五部门共同办理,对办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由五 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1. 市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

受理各区(市)县转报的申报 材料;

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 部门进行会审;

核实申报材料中的车辆型号是否进入《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推荐车型目录 等信息;

函询申报车 辆在本市上牌情况;

函询申报车辆获得中央补贴情况;

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对审核审计情况进行公示;

致函市财政局商 ―

8 ― 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2. 市财政局. 根据函询和审计结果核实申报车辆获得中央补 贴金额及拟拨付的市级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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