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5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节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四节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