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6 |
3 因此,焚化成为丹麦处理可焚 化废物的官方指定方法.
1 该指引旨在减少堆填区对环境的影响,并禁止或防止若干种类的废物弃置於堆填区.
2 根肪潮;
ぞ衷2014年 1月 17日的电邮回覆提供的资料.3科灵市(Kolding)曾试验热解技术,但最终选择采用焚化的热能废物处理程序.另有数个城市曾表示有意采用热解技术,但始终没有设立厂房全面投入运作.立法会秘书处IN09/13-14 资料研究组第4页4.3 现时,丹麦 设有 25座焚化设施处理家居及商业废物,每年的 总焚化量约为400万公吨.4丹麦大部分焚化设施由市政府或跨市公司拥有.跨市合作是要确保为各市提供所需的焚化量,此举对新建成的焚化设施尤为重要,因为新设施必须确保在约10 年的回本期内有足够的废物原料供应.此外,此项安排亦可确保按就近和自给自足两项原则处理废物. 4.4 有鉴於丹麦现时已具备基本的焚化产能,国会正讨论应否开放废物焚化市场.倘若开放市场,即表示私营废物收集商可自行决定把废物送往哪座焚化设施.届时,家居废物可透过竞争性投标, 决定把废物送往特定的焚化设施,而非按市政府的指示行事.丹麦国会尚未就开放市场一事作最终决定. 能源回收 4.5 根斗衔锓倩枋┝睢 ,废物焚化产生的热能须在切实可行 围内尽量回收.因此,所有废物均在配备能源回收装置的设施内焚化,以产生电力及/或为地区 供应热力;
电力经由国家输电网输送 给居民及其他用户,而热能则透过地区供热网输送.这种方法所需的成本较少,因为废物焚化产生能源的成本较燃烧化石燃料的成本为低. 4.6 现时,废物焚化设施提供的能源占丹麦整体能源供应量约5%;
其中,焚化设施向中央供热系统输送的热能和产生的电力分别占总供应量约 20%和4.5%.此外,丹麦的废物焚化设施采用能源 回收技术,对社会环境带来裨益,因为与能源系统中大部分其他能源 供应相比,从废物回收能源所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少.
4 根肪潮;
ぞ衷2014年 1月 17日的电邮回覆提供的资料.立法会秘书处IN09/13-14 资料研究组第5页焚化税 4.7 除徵收堆填税外,丹麦於1987年 1月 1日开徵焚化税.开徵税项旨在提供诱因,以助减少送往焚化设施及堆填区的废物,从而鼓励循环再造.丹麦於1987年推出焚化税之初,每公吨废物只徵 收40克朗5(56港元),税 率相对温和,但 在过去数十年间,徵税率已大幅 调升.现时,焚化税率为每公吨废物 261克朗(368港元),而 堆填税率 则为每公吨废物 470克朗 (663港元).徵收较高的堆填税,是要藉税率 差异促使国民减少以堆填方式处置废物. 4.8 焚化税原本按废物的重量收费,但由2010年起,当局按废物 产生的能源和焚化废物的化石部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税额.焚化税的税收几乎全用於资助研究及开发改善废物管理项目(例如研发更清洁的废物处理技术 ). 4.9 丹麦引入堆填税及焚化税后,废物量没有因此而减少.此外,开徵税项提供了经济诱因,促进循环再造业发展,令供应堆肥 产品和循环再造拆建废 物的私人市场应运而生. 监察及执行措施 环境许可证 4.10 在丹麦兴建废物焚化设施前,或当焚化设施有重大改建或扩建工程时,设施营运商须向环境保护局申领环境许可证.营运商在申请许可证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