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6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要求. "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第
1 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的施工合同 和设备发票、陶粒生产车间废气监测报告和其他的辅证材料证 实陶粒生产车间、污泥干化生产车间、污泥裂解制气车间、减 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 -
3 - 程被查处时均已建成超过
2 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 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 号)的相关规定,对你 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你公司的第
2 项环境违法行为,扩建的生产项目和生 产设备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对你公司该项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 环境违法行为;
2.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违法行为罚款人 民币贰拾万元. 对于第
3 项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
4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 "的规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改正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隧 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对于你公司以上
3 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总计罚 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 入生产使用、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