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6 |
9 ― 馈制度(如索赔和返修情况等),建立以不超过两年为周期的持续 评估制度,并根据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特别评 估. 11.单机适航性状况的监控 11.1 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作: (1)适航指令执行控制;
(2)保留故障控制;
(3)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的监督;
(4)疑难和重复性故障监控;
(5)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监督;
(6)维修记录和档案评估. 11.2 对于适航指令执行控制、保留故障控制、疑难和重复性故 障监控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控制清单、信息反馈和提前警示制度, 必要时应当以质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措施. 11.3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 改装的监督应当建立必要的维修合同审核、接收检查或者监修要 求,并对不符合 CCAR-121 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要求的发现问题 提出书面改正要求,必要时应当以质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 措施. 11.4 对于维修纪录和档案的评估应当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评 估计划,对每一架航空器的记录和档案进行持续评估,以确认维修 ―
0 1 ― 方案及其他有关的维修要求、维修指令已经规范地完成并记录,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改正要求,必要时应当以质 量管理指令的形式提出限制措施. 12.质量调查 12.1 质量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使用困难报告;
(2)维修过程中的重大工时偏差;
(3)航材入库检验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12.2 质量调查一般应当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进行,但在需要特 殊专业知识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聘任质量部门以外的人员一同参 与,但需保证参与人员与被调查的事项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 12.3 质量调查过程中因涉及外部协议 / 合同单位而不能有效 开展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 12.4 涉及使用困难报告和可疑未经批准航材问题的质量调 查,应当将质量调查报告同时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局. ―
1 1 ― 附件 航空运营人对承修商的评审标准 航空运营人对承修商的评审标准 1.维修许可证和许可维修项目 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给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1.2 维修许可证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要办公地点. 2.厂房设施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 培训和存储设施: 2.1 厂房设施应当满足为进行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 作的需要,并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厂房设 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1.1 除航线维修以外,从事机体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其机 库应当足以容纳所批准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