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6
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天银股字[2010]第001-4 号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一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2 目录

一、双龙化工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二、双龙化工的业务.5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

四、双龙化工的重大债权债务.6

五、双龙化工的税务.8

六、双龙化工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

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

八、结论意见.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天银股字[2010]第001-4 号致: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委托, 担任双龙化工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0 年2月8日出具了天银股字[2010]第001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 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和天银股字[2010]第002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 务所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2010 年5月18 出具 了天银股字[2010]第001-1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2010 年6月23 日出具了天银股字 [2010] 第001-2 号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2010 年7月6日出具了天银股字[2010]第001-3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 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本所现根据《公司法》 、 《证 券法》 、 《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龙化工新发生的情况或相关情况变化, 就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 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律师工作报告》 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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