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6 |
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山钢集团.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程序及时间
1、莱钢于
2016 年8月8日召开董事会,同意莱钢以协议 转让的方式转让莱钢所持鲁银投资20.31% 股权,共计115,418,000 股A股股份.
2、山钢集团于
2016 年9月2日召开董事会,同意山钢集 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协议受让莱钢所持鲁银投资 20.31%股权, 共计 115,418,000 股A股股份.
3、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7 年2月14 日, 以国资产权[2017]90 号文批复同意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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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受让方(甲方)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09 月13 日
(二)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持有的鲁银投资 20.31%的股权 (115,418,000 股)协议转让甲方;
转让价格以转让协议签署日 鲁银投资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 础确定,截止
2016 年9月13 日,鲁银投资前
30 个交易日加权 平均值为 9.44 元/股,转让标的总价值 1,089,545,920 元.
(三)款项支付方式及交割日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甲 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对价;
股份交割日以有权机关批复日 为准.
(四)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他法律约束力的任何 合同、协议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件.
2、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本次股权转让的法 定程序.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积极配合鲁银投资办理相应的产 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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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承诺与保证
1 、 乙方保证对持有鲁银投资20.31% 的股份(共计115,418,000 股)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该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他法律约束力的任何 合同、协议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件.
3、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本次股权转让的法 定程序.
(六)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负担
1、本次股份转让行为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缴纳.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行为所涉及的有关费 用.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 章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五、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不存 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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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实施之日前
6 个月内,未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鲁银投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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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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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 (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 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2017 年3月6日-13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