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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2016 年2月1日,投诉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VOLKSWAGEN AG)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 (以下简称 《政策》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以下简 称 《规则》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 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以下简称 《补充规则》 )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 中心北京秘书处 )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 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6 年2月22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 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 和域名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2月22 日回复确认: (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 服务;
(2)被投诉人向文强(xiang wen qiang)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3) 《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
(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 2016 年2月26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传送 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 案程序于
2016 年2月26 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 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 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 的形式向 ICANN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 序开始通知. 截至答辩期限
2016 年3月17 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2016 年3月22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6 年4月5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王范武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 独立公正
2016 年4月11 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 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6 年4月11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 家指定通知,指定王范武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 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6 年4月11 日)起14 日内即
2016 年4月25 日前(含4月25 日)就本案 争议作出裁决. 2. 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VOLKSWAGEN AG) ,地址位于德国沃 尔夫斯堡柏林路
2 号,38440.投诉人授权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的曹卉代
3 理本案.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为向文强(xiang wen qiang) ,地址位于 xiang gang jiu long shen shui ji long jie 375hao, xiang gang sc
999077 CN.2014 年11 月18 日,本案争议域名 volkswagen.top 通过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获得注册.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下称 投诉人 )于1937 年成立于德国,是 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制造商,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享有大量的知识产 权.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个 VOLKSWAGEN 商标,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序号 商标号 商标 有效期 类别 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