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6 |
8、召回情况说明 等材料予以证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在调查笔录上答字及有关书 证复印件上签字 认可 . 2018年5月30日,我局向柳州市柳江区希希母婴馆下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负责人韦淑清2018年5月30日向我 局提交了书面放弃陈述 、申辩声明. 我们认为,柳州市柳江区希希丹婴馆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 定的预包装食品(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 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 停止违法活动,发布召 回公告,当事人在发出召回后未收到有关上述奶粉食用后的赔偿 请求,至调查终结,我局也未收到有关食用上述奶粉引起的不良 反应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一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贵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 , 并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十条第六项" 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六) 及时发布违法产品 召回公告并 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柳州市柳 第立联汪本文书应为制作式, 一 式三份 一 ,一分别用于存档、 交被处罚单位(人)、 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