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6

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 脆弱区等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不符合生态红 线管理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3 以下

9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专业园区、 园区未开展规划环 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 区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 化工石化项目;

2 纺织印染项目;

3 制浆造纸项目;

4 制药 项目;

5 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6 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7 皮革 鞣制项目;

8 电镀项目;

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项目. 不属于

4 禽畜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不属于

5 新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淘汰类、 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

6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 玻璃、合成氨项目 不属于

7 涉及高耗水、 高污染物排放、 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 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 电镀等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 不属于 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8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 (II 类) 的新建锅炉、 炉窑项目;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 热锅炉;

工业园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 炉项目 不属于

9 ①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

②不符合大气污 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的碳素类项目;

③再生铅项 目;

④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⑤石棉制品 项目;

⑥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⑦不符 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⑧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 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排放恶臭气体或高浓度 有机废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⑨不符合规划新增铅、 汞、 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⑩新建生产危险化 学品的项目;

未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

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目 标的地区,新建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其他 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不在《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德政字[2017]34 号)所列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内, 可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

3、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121 号文的 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2项目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情况分析 表序号《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项目情 况 符合 性11.加快推进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 涉VOCs 排放的 散乱污 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 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 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 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 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本项目 不属于 散乱 污 企业. 符合

2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 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未纳入 《石 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 设.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 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 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 本项目 不是重 点行业 符合 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 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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