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06 |
2 泛称的公民投票类型包括 plebiscite、referendum、initiative 等三种.Plebiscite 是一种超 宪法的权利,通常使用在「涉及国家主权或是民族自决的问题.」由於其议题围通常 著重在有国家主权争议上的当地公民投票,因此在中文翻译上普遍翻译为 「公民投票」 ;
referendum 在中文翻译上可译为「复决」,意指宪法层次上的投票制度;
initiative 系指 「经由特定人数的选民越过常态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直接创造并制定法律后,再交由 行政机关去执行.」,其中文上通常翻译为「创制」(李明峻,1999:23).但基本上, 公民投票是个泛称的概念,它是指政治系统的成员对公共事务以票决的形式来表达意 见.基於台湾实质公投情况而言,本文拟将三种泛公民投票概念之类型统称为「公民投 票」.
3 许多研究主张,「直接民主」实施之影响,包括政治制度的所有层面,这对於多数民意 体现非常重要(Pallinger, 2009: 34). 《台湾国际研究季刊》第9卷、第4期(2013/冬季号)
182 论及公投,最为人所熟悉的堪称瑞士公投4 .瑞士公投的源起乃
19 世 纪面对欧洲大陆专制君主的压力,以正式的民意调查和复决,从事境内民 主的实验.根鹗康闹苯用裰魉脑,人民参与决策的层级,须 视相关政治决策之重要性而定.因此,人民身为民主正当性之最高实体, 有权在依照宪法所做成的决策中,参与国家最重要的大事,并享有最后的 决定权(Pallinger, 2009: 30). 瑞士公投过程步骤已定型化及标准化,在公投案符合确定资格后,联 邦委员会即安排全民公投事宜.投票后,由联邦委员会确定结果,确定后, 宪法之修订条款或新增或修订之法律,即可生效.而且,投票结果在法律 上与政治上都具有约束力,以强调瑞士公民的民主正当性及重要性(Pallinger, 2009: 42, 44).而瑞士百年来的公投经验亦显示,公投不仅可 以确保公民的自我决定权,并且有助於政治的稳定(Rappard, 1912: 349-57),此殊值我国参考.
二、公民投票概念的制度类型 公民投票之运作方式包括「政府控制的公民投票」、「宪法规定的公 民投票」、「人民申请的公民投票」,及「人民的创制权」等四种方式, 兹分述於下(Ranney, 1999: 228):
(一)政府控制的公民投票 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对公民投票何时举行、议决何种主题及诉诸选 民的议案之文字内容,都有绝对的控制权.大部分全国性公民投票都是属 於这种类型.
4 瑞士有悠久的公投传统,至今为止,瑞士已实施了约四百多次全国性公投(Feld, et al., 2001: 337). 核四公投的民主理想与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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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投票 有些国家的宪法要求某些事务(特别是宪法修正案)最后必须提交公 民的直接投票同意后方能采行.政府决定宪法修正案的文字内容,但它在 成为宪法条文之前,必须经由选民的同意.
(三)人民申请的公民投票 有些政治体系,尤其是瑞士及美国的一些州,其允许一般选民透过提 出对某法律案进行公民投票的申请案,来挑战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如果签 名已达规定的人数之后,就必须举行公民投票;
如果投票结果是大部分反 对此项法律,政府就必须废止该项法律.
(四)人民的创制权 在瑞士及美国一些州里,允许一般公民连署一项未被政府所采纳的法 律案,而直接交由选民来立法.议案的文字内容是由申请人决定,而非政 府.如果申请人达到法定的签名人数之后,他们所提的议案必须在下一次 选举由选民投票决定之.如果在公民投票中获得过半数的支持,就算该议 案被政府认为是不智之举,但它终究还是会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