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6 |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
3000 平 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入驻创业实 体30 家以上,带动就业
300 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 创业(孵化)平台.
(二)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
100 亩,入驻经营合作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50 人以上.主要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 ―
6 ― 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三)创新型基地.从事 互联网+ 电子商务、创客空间、 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在孵项目
30 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 不少于
3 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 凡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
6 月30 日前可向经营所 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区就业中心 ) 申报, 普通高校向市高校毕业生指导中心(以下简称 市高指中心 )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 《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以 下简称《申报表》 ,见附件 1) ;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 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 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
(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 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 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 票、场地使用协议等) ,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 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 ―
7 ― 件) ;
(五)基地管理团队名册(见附件 2) ;
(六)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名册(见附件 3)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核验原件) ,如不具备用工主体的 孵化 项目主体或农 村型基地,可提供双方相关《孵化协议》 、承包章程及与各农户 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还应根据《申报表》的相关记分项目逐项提 供相关佐证材料.
(九)提供基地整体外观图 2-3 张. 上述材料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 并提交, 提供复印件的由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核对原件并在 复印件上加盖 与原件相符 章. 第七条 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
7 月31 日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 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 市就业中心 )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市就业中心在每年
9 月31 日前,对申 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市人社局 )终审.对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 ―
8 ― 后再予复审. 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 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 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 格名单在 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 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