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6
第一编 基本思想与法例

010 考情分析 任何法律科目之原理原则与上位概念,均对该领域学习能否透澈理解及融会贯通具有最 重要且深远之影响,此等观念之认识与建立对理论抽象且争议问题繁多之刑法而言,尤 其适用,特别是谦抑思想与罪刑法定主义暨相关之衍生原则(如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习 惯法、禁止类推适用等)更直接成为国家考试之重点.

此外,基本名词定义之涵摄与实 例认定,如公务员、重伤、公文书等,同为准备应试时应留意之超级考点所在. 【基本概念】

一、刑法制裁之效果乃系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与侵夺,包括生命(死刑)、自由(无期徒 刑、有期徒期、拘役)与财产(罚金)等,本於宪法第

23 条法治国原则适合性与必要 性之要求,应於最小限度之围内实施,亦即惟当民法或行政法对不法行为尚不足以导 正或实现公平正义时,方有刑法之适用,此即刑法谦让抑制之本质,学理称之以谦抑思 想.

二、重要刑法名词解释与定义

(一)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

(二)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1. 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 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2.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 事务者.修正理由:「第1款前段所谓『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 所属机关』系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员.故其依 法代表、代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公共事务者,即应负有特别保护义务 及服从义务.至於无法令执掌权限者,纵服务於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 关,例如雇用之保全或清洁人员,并未负有前开特别保护义务及服从义务, 即不应认其为刑法上公务员.」又「如非服务於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 关,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权限者』,因其从事 法定之公共事项,应视为刑法上的公务员,故於第

1 款后段并规定之.此类 之公务员,例如依水利法及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相关规定而设置之农田水利 会会长及其专任职员属之.其他尚有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各公立学校、公营 事业之承办、监办采购等人员,均属本款后段之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 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员.」「至於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 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因受托人得於其受任围内 行使委托机关公务上之权力,故其承办人员应属刑法上公务员」,本此,大 法官会议释字第

8 号、第73 号解释,以政府股权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份有 限公司,即属公营事业机构,其从事於公司职务之人员,应一律认为系刑法 上公务员之见解,即有修正之必要. 第三编 犯罪成立要件

040 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者)、第283 条(致人於死或重 伤者). 2. 个人解除刑罚事由. 3. 个人阻却刑罚事由. 【实力提升】

一、刑法之事实错误

(一)客体错误:行为人认识之客体与行为对象之客体不一致,亦即行为人误认行为对 象.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仍按故意犯论处.不等价客体错误则对目标客体 成立故意未遂(以有处罚未遂为限)、对被害客体成立过失犯(以有处罚过失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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