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6 |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福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招商招福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