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6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3) 772/15-16号文件档号:CB(3)/B/FH/4 (13-14)

电话:3919

3306 日期:2016年 7月 4日 发文者 : 立 法会秘书 受文者 : 立法会全体议员 2016年 7月 6日的立法会会议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本会将於2016 年7月6日的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上述条例草案.

立法会主席已批准,倘条例草案获予以二读,食物及o生局局长可就条例草案动议全体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 现按照立法会主席指示,附上 修正案,供议员考虑. 立法会秘书 (林康锦代行)连附件

1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 委员会审议阶段 由食物及o生局局长动议的修正案 条次 建议修正案 1(3) 删去 3个 而代以 6个 . 1(3) 加入 ― (ca) 第11部第

1、2及3分部;

. 2(1) 在骨灰的定义中 ― (a) 在(a)段中,删去 ;

及 而代以 ,并(除在第4A条外) 包括由人类骨灰转化而成的人造钻石、珠宝、装饰品 及任何其他物料;

及 ;

(b) 在(b)段中,删去在 除在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第58(2)(a)(iii)(B)、(C)及(D)条、附表5第5(2)条中合资 格申索人的定义及附表5第9(7)及11(4)条外)包括任何 连同上述骨灰安放在同一龛位内的相关物品(如适用的 话);

;

(c) 删去(c)段. 2(1) 在获授权人员的定义中,删去

48 而代以 81(3) . 2(1) 在获授权代表的定义中,在 骨灰 之后加入 (但如该人营 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安放或将安放该等 骨灰的骨灰安置所,则该人或该人的代理人除外) .

2 2(1) 在建筑物的定义中,在 具有 之前加入 (除在附表2第4(1) 条中可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核证的构筑物的定义的(b)段及 附表2第4(2)条外). 2(1) 在骨灰安置所的定义中,在(a)段中,删去 拟 而代以 声称、表述或显示为 . 2(1) 在受供奉者的定义中 ― (a) 在(a)段中,删去 中安放某人的骨灰的龛位或任何其 他地方 而代以 内安放某人的骨灰的龛位或任何其他 围 ;

(b) 在(b)段中 ― (i) 删去 是否关乎骨灰安置所的龛位或其他地方 而 代以 是关乎骨灰安置所内的龛位或任何其他 围 ;

(ii) 删去 位置 而代以 围 . 2(1) 在安放权的定义中,在(a) 段中,删去 龛位内或指明位置;

而代以 特定龛位或围内;

及 . 2(1) 在牌照的定义中,在 除 之后加入 在 . 2(1) 在龛位的定义中,删去 拟 而代以 声称、表述或显示为 . 2(1) 在拥有人的定义中 ― (a) 在(a)(i)段中,删去 以租契、许可证或其他方式 而代 以 不论是根馄酢⒍唐谧饬藁蚱渌绞, ;

(b) 在(c)段中,删去 除在第7部及附表5外, .

3 2(1) 在买方的定义中,在 ,指 之前加入 ,除在第5部第1分部 及附表4外 . 2(1) 在出售的定义中,删去 须按照第3条解释 而代以 ― 见第 3条 . 2(1) 在指明格式的定义中,删去 (除在第33(2)(f)(ii)条外) . 2(1) 在英文文本中,在unleased land的定义中,删去 28). 而 代以 28);

. 2(1) 在中文文本中,在安放的定义中,在(a)及(b)段中,在 在 任何处所 之后加入 或其内或其上 . 2(1) 按笔划数目顺序加入 ― 上诉委员会 (Appeal Board)指根71(1)条设立的团 体;

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具有《建筑物管理条 例》(第344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 见第11B条;

指明人员 (specified officer)指署长、获授权人员或公 职人员;

展开骨灰处置通告(commencement of ash disposal notice) ― 见附表5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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