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6 |
85 号)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枫慧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枫慧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枫慧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并公 开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 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标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及 其前身成立及变更、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而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报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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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 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
6、本所律师承诺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