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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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2016 年09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挂牌的 主办券商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转让采取协议转让的形式, 并同意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2016 年10 月1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挂牌的 主办券商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 转让采取协议转让的形式,并同意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
(二)审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召集及表决人数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已依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尚需取得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系由界首市枫慧金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
四、公司的设立 .
2014 年09 月10 日,公司在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为34128200000979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住所为安徽省界首 市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张枫,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 目:铝锭、铝板、铝卷、铝箔、铝排、铝管、铝制品、高性能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复 合材料、铜制品生产、销售;
废旧金属购销;
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取得有效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业 期限为
2007 年02 月07 日至
2037 年02 月0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已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设立合法有效.
(二)公司有效存续
1、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7 年02 月07 日至
2037 年02 月06 日.
2、2016 年08 月16 日、2016 年10 月14 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