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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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项目编号:57003;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投资额度审批 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87 项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 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 定办理登记 ;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 年第
5 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 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 年第
5 号.
3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银发〔2006〕121 号) .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46 号) .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 〔2007〕27 号) . 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7 年第
2 号) . 7.《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 . 8.其他相关法规.
五、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该项审批具有总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QDII 投资额 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 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 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 用.查询路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
4 站查询.每个月月底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信息.
八、办事条件 审批对象: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 信托公司等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成立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三)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已明确托管人并签署托管协议(草案) ;
(五)追加额度的,已有额度需有效使用.
(六)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 况.
九、申请材料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 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 境外投资计划等 加盖公 章的原 件1纸质
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加盖公 章的原 件1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