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6

3 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 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 文件复印件. 法规规定需要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 机构, 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 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 格或许可文件 原件及 加盖公 章的复 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 盖公章的复印 件4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签订 的托管协议草案 原件及 加盖公 章的复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 盖公章的复印 件5印件

5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 他材料 原件及 加盖公 章的复 印件 纸质 验原件,留加盖 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合格投资者 申请增加投资额 度的,除需提供 上述材料中

1、

2、

4、5 外,还需提 供已获批投资额 度使用情况说明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一) 窗口接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 联系电话 (010) 68402255,传真(010)68402169.

(二)邮寄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18 号华融大厦,邮 政编码 100048. 十

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办;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初审后受理申 请;

(三)评审会办公室准备评审材料,按办公程序报处领导、 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会委员就是否批准额度、批准多 少额度等事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决议;

(五)评审会办公室按照评审会决议内容,起草批准额度的 发文,按办公程序报处领导、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向申

6 请人发文,并抄送证监会、人民银行及相关分局. 十

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召开评审会、决定、发文. 十

三、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十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十

六、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 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 关数据信息等. 十

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咨询

电话: (010)68402258

(三)咨询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7

(四)咨询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18 号华融 大厦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 100048. 十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联系电话(010)68402345;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 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18 号华融大厦,邮 政编码 100048.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 8:00-12:00,13: 00-17:00

(三)乘车路线.公交车

40、

631、

944、

977、运通

102、 运通

103 路航天桥南站下车,位于航天桥东南角.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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