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6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6 并经医院7 确诊
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 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 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7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 + 重大疾病保险,第4页,共14页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8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 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 红利分配 .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 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