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6 |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 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 户并分配相应权限;
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 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 工作: -4-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 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 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 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 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 资料下载 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 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 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 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 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 资料下载 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 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 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 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 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 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 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 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 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 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 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 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 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 -5- 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 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