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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号2010.07.12 截止 2010.10.31 13.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印发 《境外注 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所得税管理 办法(试行)》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1 年第45 号公布 2011.07.21 2011.09.01

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 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其关联方, 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 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 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 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 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

5 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 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 再销售价格法, 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 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 交易净利润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 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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