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6 |
(五) 利润分割法, 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 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并在 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 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 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 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 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 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 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